聚焦担保领域!《民法典》作出重大变革【民法典课堂】
在担保领域
《民法典》作出重大变革
包括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的变化
非典型担保合同的纳入
动产抵押的特殊效力规则
抵押财产的转让等等
《民法典》生效后
《担保法》《物权法》等
担保核心规范将相应废止
对市场交易主体而言
尤其是日常涉及担保增信措施的
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
上述变化需引起充分重视
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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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课 《民法典》保证合同重点规范解读
讲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王勇法官01
课堂内容
将围绕《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的重点规范及其对现行审判实务的影响进行梳理,重点阐述独立保证、保证方式、保证期间、诉讼时效、共同保证人等五个方面的问题。
02
独立保证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担保法》第五条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九民会议纪要》第54条
03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担保法》第十九条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后果≠连带责任保证。
04
默认保证期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一般保证,应在债务到期后或约定情形发生后六个月内向债务人主张。
连带责任保证,应在债务到期后或约定情形发生后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
05
一般保证诉讼时效起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
《担保法》第十七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应从先诉抗辩权消灭时起算。
06
共同保证人相互追偿权
《民法典》第七百条
《担保法》第十二条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九民会议纪要》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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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政法小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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